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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交通大学创新设计中心

学术委员会章程


201748通过


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交通大学创新设计中心的学术活动,指导中心的设计创新、科学研究、学科建设以及双创人才培养,推动中心的建立和发展更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战略需求,符合“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”的时代使命,上海交通大学创新设计国际服务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。 
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在本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知名学者、专家(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)组成,人数为18人。为保障学术委员会的代表性和公平性,本校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的比例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。 
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2名(艺术学与工学各一名),副主任2名(其中一名为本校学者,主持日常工作)。 
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,每届更换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。 
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委员由上海交通大学学校聘任。 
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: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;审议中心研究方向、产学研及双创人才培养规划;负责科研立项课题的评审与结题成果的鉴定;参与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活动等。   
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会议时间由中心主任提议确定,就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,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通讯会议。   
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以到会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为有效,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。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的,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学术委员主持。会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,以超过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票数为通过,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生效。   

第九条 本章程于2017年4月8日经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,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归上海交通大学创新设计中心学术委员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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